— 董监高忠实与勤勉义务 —
把自家医院66万平米的地,签给了持股90%的"老婆公司"
签字那一刻起,你背的就是忠实义务。2014年王某和李某合伙成立A医院,李某任法定代表人、持股49%。可他背地里另起炉灶,和别人开了B医院、自己持股90%,再把A医院666万平米国有土地"无偿借"给B医院办公用——经鉴定,这块地两年租金收益1720万元。一审、二审连续判李某全额赔偿,"我只是签了个字"这句话,在法院面前毫无分量。
2014年5月,王某和李某一起凑了5000万注册资本成立A医院公司,王某占股51%、李某占股49%。李某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掌控和管理着公司。2016年12月,A医院花了大力气,在某县拿到了6660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准备开医疗服务。
两年后的2018年7月,李某悄悄和他人成立了B医院公司,自己持股90%,经营范围和A医院高度重合。关键一步来了——李某利用在A医院的管理人职权,开具一份"证明",声称A医院"无偿"把上面那块6660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新建的建筑设施,全借给B医院当办公场所用。到王某发现把李某告上法院时,B医院已经拿到了医疗执业许可证,正式对外营业了。
王某作为A医院51%股东,发现公司账上分不到一分钱红利、连个说法都没有。一查才知道,自家公司拿地的钱"养活"了李某自己控股90%的B医院。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对涉案土地两年期间的租金收益进行评估,结果数字大得吓人——1720.3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A医院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将公司资产无偿提供给其持股90%的B医院使用,经营与A公司同类业务,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造成A医院无经营收益、王某无法分红。最终判决李某向A医院赔偿损失1720.31万元。李某不服一审上诉,西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董事长让老婆另开公司,自家70万生意变成了"自家人"生意
让配偶开一家与你公司同业的公司,把本该公司的客户"导"过去,账面赚的钱就是你的个人收益——最终必须归还给公司。海南琼海某公司董事长甲,持股51%兼法定代表人,却让配偶丁当法定代表人、另立戊公司,两公司经营范围一字不差。法院判决甲因同业竞争归个人所得13.7万余元,须全额返还给公司。
2020年,甲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成立了海南某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甲认缴51万、另一股东乙认缴49万。甲担任董事长,公司经过批准取得了某类客户群体的接待资质,2021年11月、12月就接了好几批。但好景不长,甲、乙股东之间矛盾不断,丙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5月16日被取消相关接待资质。
早在2022年3月7日——也就是丙公司还"半死不活"的时候——甲的配偶丁就已经悄悄成立了戊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代表人是丁本人、股东是丁(51%)和甲(49%),甲还挂名监事。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模一样,都是接待同一类客户群体。戊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直接宣称也具有相关接待资质。
经法院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戊公司多次开展同一类客户接待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合计70.06万元;其中约60%用于支付租赁场地费、餐饮费等成本。戊公司成立后,丙公司就再没接到过同一类客户的接待生意,前述事实足以认定甲利用作为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把本属于丙公司的商业机会私自安排给了戊公司,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024年12月28日,琼海市人民法院综合运营成本和持股比例等因素,酌情判定甲在戊公司同业经营中所获得的个人收益为137317.6元,判决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丙公司全额归还。
总监一辞职,公司的客户三个月跟着"搬家"63万
在职期间接触到的客户名单,离职后绝不能"顺手"带走——保密协议不是摆设。安徽某科技公司前市场部总监余某,辞职次月就以哥哥名义设立经营范围完全相同的空间科技公司,把原公司分级加密的客户信息系统"搬"了过去。三个月时间,原公司长期客户就给他贡献了63万余元交易额——芜湖中院终审认定侵犯商业秘密,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
安徽某科技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电商家居类客户提供效果图制作、家居产品设计。为了管好这些客户资源,公司专门定制开发了"客户信息汇总管理及项目订单分配管理"系统,对系统实行分级、加密管理,根据员工身份和级别的不同,设置不同权限。2018年,余某入职该公司担任市场部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余某因工作需要,被授权知晓并使用上述系统各级员工的账户和密码。
2023年4月,余某从公司辞职。可他下一个月——也就是2023年5月——就以哥哥的名义设立了安徽某空间科技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公司一模一样。余某的社保则由另一家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缴纳,这家公司与安徽某空间科技公司注册时间相近,地址紧挨着,人员、财务混同,明显是"一家人"。
法院向多家银行调取交易记录,发现安徽某空间科技公司、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交易对象中,有大量是安徽某科技公司的长期客户——仅仅三个月时间,交易总额就高达63万余元。安徽某科技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余某利用任职便利接触和掌握客户信息,辞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并允许新公司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安徽某空间科技公司和芜湖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获取并使用这些信息,与余某构成共同侵权。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某及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2万元;三被告不服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案例总结与法律风险警示
三个案例,三个身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市场部总监,看似岗位不同,问题却惊人一致——他们都把"在公司里谋到的资源"偷偷塞进了自己或亲属的腰包。A医院李某把公司拿来的66万平米土地"借"给持股90%的B医院,2年租金1720万元打了水漂;丙公司董事长甲让配偶另立经营范围一字不差的戊公司,自家公司70万生意变成了"自家人"生意;安徽科技公司市场总监余某更直接,辞职次月就以哥哥名义开同业公司,把在职期间掌握的63万客户搬到新公司——三个人的"小动作"在公司法第180条、第182条、第183条面前全部现形:忠实义务不是一句口号,而是签字那一刻就背上的法律责任;勤勉义务也不是写进承诺书就完事,而是经营决策中每一次利益冲突都必须正面回答的考题。老板们总以为公章在自己手里、流程都走完了就没问题,殊不知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纸签字、一封邮件、一次"借出"动作,都可能让公司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元的资产悄然流失。在公司治理里没有"我只是挂个名""我只是签个字""我只是辞职后帮帮忙"的免责金牌——签字之前,请先想清楚这份文件背后站着的是公司、股东还是你家里的银行账户;与其事后面对1720万元的赔偿判决,不如花一点预算请律师把公司章程、保密协议、竞业限制条款扎扎实实审一遍。
信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公开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