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持协议效力与合规性 —
88万股代持协议,上市那天被判无效
上市公司股份不得隐名代持。哪怕你出过钱、签过字、约定全归你,只要上市那一刻"代持"穿帮,法院就敢判协议无效。你的投资本金能拿回来,但股票涨的钱只能分70%。
2005年,日本商人杉浦立身听说上海格尔软件公司原始股4.36元一股,分四笔把3836800元人民币打给中国朋友龚茵,让龚茵出面买了88万股。8月23日双方签《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写明龚茵只是"托管人",股份处分权和分红全归杉浦。
十二年后,格尔软件登陆上交所,龚茵持股88万股跻身十大流通股东,市值数千万。但龚茵在上市中多次出具《股份清晰未有代持承诺》,把代持全隐瞒。杉浦要按约定分收益,龚茵翻脸不认。
官司打到上海金融法院。杉浦拿出了转账记录、收条、收款证明——完整出资证据链被全部采信。但法院最终判决出乎意料:《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因违反证券市场公共秩序被认定无效。理由是:上市公司必须如实披露股份权属,禁止隐名代持,这是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性规则,损害广大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秩序的公共利益。
无效之后按"全有"方案三层规则处理:龚茵先把3836800元投资款退回;股权变现后优先支付本金;投资收益按公平原则7:3分配——杉浦拿7成,龚茵拿3成。123.2万股(上市后10送4)的变现款,扣除本金后杉浦拿大头。
3836800元的投资,本金加7成浮盈回来了,但剩下3成——几百万元——留给了"代持人"龚茵。
4亿股保险股权代持,最高法当庭判无效
保险公司股权是禁区。哪怕签了协议、股权代持了4亿股、双方都是合规商事主体——只要违反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最高法敢当庭判协议无效,连过渡安排都不给你。
2011年,福建天策实业和福建伟杰投资签《信托持股协议》:天策出资2亿元,让伟杰出面持有君康人寿保险公司2亿股。2012年增资扩股,伟杰名下变4亿股。四年相安无事。
2014年天策翻脸,要伟杰把4亿股君康人寿股份立即过户。伟杰拒绝:天策当时已持股20%,加上代持20%实际控制40%,早已违规。
天策告到福建省高院,一审福建高院判协议有效、过户。伟杰上诉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
2018年4月,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在南京公开开庭,副庭长江必新大法官亲任审判长,当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信托持股协议》认定为无效。裁判理由:虽然《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但保监会依据《保险法》授权制定,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与保险法立法目的一致。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应认定为无效。
协议履行7年又怎样?保险公司股权代持是禁区。原保监会撤销了伟杰增资君康人寿2亿股的行政许可,天策也被责令1年内转出所持股份。代持协议无效之外,还搭上了行政处罚。
4亿股保险公司股权,一场代持,一场空。
公务员朋友代持12年,分红照拿却成不了股东
协议有效,但你永远当不了股东。公务员代持,分红照拿、协议照签,但工商登记那一栏永远没你的名字——你拿的是分红,不是股东身份。
2005年7月,上海弓展木业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陈美兰哥哥陈孝斌和朋友张彩霞都是公务员,想投资又不能公开持股,让妹妹陈美兰和刘云强代持。陈美兰实际出资30%、代持哥哥43.33%;刘云强一分钱没出,挂名替陈孝斌代持13.33%、替张彩霞代持26.67%。
2009年3月三方签《股东协议》:陈孝斌43.33%,陈美兰30%,张彩霞26.67%,公司加盖公章。从2009年起三人按比例年年签字领分红。
2012年前后陈美兰与哥哥、朋友闹掰,陈孝斌、张彩霞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上海二中院判决分两步:第一步协议有效:《公务员法》"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是管理性规范,不是效力性规范,违反由管理机关追究纪律责任,不影响代持协议效力。第二步不能登记为显名股东:该规定涉及"市场准入"资格,规范目的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陈孝斌、张彩霞要求工商登记成为公示股东的主张与该规定相悖,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陈孝斌、张彩霞拥有弓展木业43.33%和26.67%的股权财产权益,分红继续按比例拿;但永远不能登记为工商公示的显名股东。
代持协议有效,但身份成了天花板。公务员朋友替他持股,分红拿了12年,但工商登记那一栏,永远没他的名字。
案例总结与法律风险警示
三个老板的故事,三种不同的代持结局:杉浦立身是替人持股赚大钱,上市那天协议被判无效,本金加7成浮盈回来了,剩下3成归了"代持人"龚茵;天策实业是替人持股钻监管漏洞,最高法当庭判协议无效,4亿股保险公司股权打了水漂,还搭上了行政处罚;陈孝斌、张彩霞是替人持股守住财产权益,分红照拿12年,但永远做不了工商公示的股东。三个故事共同指向一个真相:代持协议看上去很美,老板稍不留神就被挡在股东名外——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钱可能拿不回来;协议即使有效,身份也可能让你上不了墙。请尽早请律师审查代持协议是否触及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禁区、特殊身份禁区,约定完整的资金流水、出资证明和股东权利归属条款,不要把股权代持当成简单的"私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