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人一签字,老板股权没了

代持人一签字,老板股权没了

— 显名股东(代持人)的道德与法律风险 —

代持人连夜把股权转给第三方,法院说追不回

股权一旦登记在别人名下,就不是你说了算。代持人擅自签字转让,只要第三方善意支付对价并完成工商变更,法律优先保护交易安全,隐名股东只能回头向代持人索赔——若代持人没钱,赔也就是一张判决书。
代持人擅自转让股权

周某彪是某石材公司实际出资人,把8%股权交给股东隗某兵代持。双方说好只挂名,谁知隗某兵在周某彪明确反对的情况下,连夜与黄某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这8%股权转了出去,并完成了工商变更。周某彪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煌此前并非该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无证据证明其明知隗某兵无权处分;转让价格由公司全体股东商议决定,且经过隗某兵名下绝大多数实际投资人同意,并已办理变更登记。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驳回了周某彪的诉讼请求。周某彪投出去的真金白银,变成了一张向隗某兵索赔的欠条。

信源: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3民终1463号民事判决书

代持人欠了债,200万股权被法院直接划走

代持人的债主只看工商登记。一旦代持人成为被执行人,法院有权冻结、拍卖其名下的代持股权,隐名股东提执行异议几乎拦不住。
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

2011年,施志勇出资200万元认购民丰银行股权,因种种原因登记在吴光明名下。2013年,吴光明因借款纠纷被博派公司起诉,溧水法院判决吴光明偿还25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裁定冻结吴光明在民丰银行的470万元股权,其中包含施志勇的200万元代持股权。施志勇赶紧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均败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股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债权人基于工商登记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隐名股东选择代持,享受了隐名带来的便利,也应承担相应风险。施志勇不仅没保住股权,后续向吴光明索赔时,法院还因他对代持风险也有过错,判其自行承担20%损失。

信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1169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2020)苏0117民初5094号

离婚分割财产时,他说"股权是我妈的",法院没认

家人之间的代持最难举证。没有书面代持协议,仅靠"我妈出的钱"无法说服法院;一旦股权登记在配偶名下,离婚时很可能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代持股权被分割

金某与翁某离婚时,翁某要求分割金某转让人人酒店16.81%股权所得的840.5万元。金某抗辩称,这笔钱对应的股权是他替母亲潘某代持的,自己只是挂名股东:他没实际出资、没参与决策、没在工商材料上亲笔签字。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与潘某是母子关系,即使出资款来自潘某,也不能排除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代持关系成立。最终,法院将840.5万元股权转让款扣除金某婚前个人投入237万元后,把剩余的603.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潘某若真是实际出资人,这笔钱等于被儿媳分走了一半。

信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民申字第2488号民事裁定书

案例总结与法律风险警示

代持协议能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却约束不住人心和意外。代持人见利忘义擅自处分股权、代持人负债导致股权被强制执行、代持人婚变或身故让股权卷入家庭财产分割——这三类风险本质上都指向同一个盲区:工商登记比代持协议更有"外观"。只要股权在别人名下,第三方就有理由相信他是真股东;隐名股东想要回股权,不仅要证明代持关系存在,还要对抗善意第三人、执行债权人和代持人的家庭成员,举证难度极高,败诉风险极大。最稳妥的做法不是事后打官司,而是事前锁死股权处分权:让代持人将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或其指定人,约定任何转让、质押须经书面授权,并让代持人配偶签署知情同意与放弃权利声明。否则,当初图方便找的人,可能就是将来让你股权落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