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租赁纠纷重灾区 —
1.5亿设备发票造假,租赁关系当场翻车
融资租赁合同最怕“只有融资没有融物”。租赁物价值严重注水、发票经不起核对,法院一眼看穿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出租人不仅拿不回设备,连取回权都归零。
2012年,工银金融租赁与华纳公司签下售后回租合同,约定华纳把铜箔生产线作价1.5亿元卖给工银、再租回使用,租期四年。2015年华纳破产,管理人一查发现不对:工银提交的发票复印件与原件严重不符,设备实际价值远低于1.5亿,根本起不到融资担保作用。华纳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工银不享有物权。铜陵中院、安徽高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企业间借贷。工银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没有真实买卖、租赁物价值与价款严重背离,就是借贷,工银公司不享有设备取回权。
租来的工程车被抵押,银行白忙一场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上中登网登记就拦不住第三人。承租人把设备抵押给银行,银行没查登记、没看发票,法院判不构成善意取得;反过来,出租人偷懒没登记,设备就真归银行了。
某公司通过融资租赁从B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工程车,转头就因资金紧缺,把车抵押给C银行申请贷款。C银行办手续时既没查登记、也没核对车辆发票,压根不知道这车是租来的。后来承租人还不上钱,C银行起诉要求对工程车优先受偿。法院查明,B租赁公司在车身上装了所有权标识牌,还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做了权属公示。法官认为C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驳回其诉讼请求。银行竹篮打水一场空——而它的教训反过来提醒出租人:要是当天没登记,这车就真归银行了。
船被偷偷转卖,出租人还能追回来吗
承租人擅自把已抵押的船舶转卖给第三人,出租人别慌——只要证明第三人知情、并非善意,抵押权的追及力照样成立,出租人可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2015年,中民国际融资租赁与睿通公司签下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所有权转让协议,睿通把“东方华信16”轮售后回租给中民,还把“东方华信12”轮抵押给中民做担保,只是没办抵押登记。租赁期间睿通资金紧张,竟擅自把已抵押的“东方华信12”轮转让给第三人,只付了部分租金。中民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并就船舶优先受偿。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睿通违约;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第三人知情并非善意、不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追及力成立。天津高院二审维持,中民最终可就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总结与法律风险警示
融资租赁看着是“买设备再租出去”,本质是融资加融物,两条腿少一条都站不住。第一道雷是低值高买、虚构租赁物,一旦被法院穿透认定为借贷,出租人丧失取回权、利率按借贷重算、担保也可能落空,钱和设备两头空;第二道雷是中登网登记裸奔,租赁物所有权不公示,承租人转手抵押或转卖,第三人善意取得,设备一去不回;第三道雷是承租人擅自处分,好在只要留好登记、抵押和第三人知情的证据,抵押权的追及力仍能追回价款。签融资租赁前,把租赁物查真、估足、登全,约清期满归属与违约救济,别让“融物”变成一句空话,把整盘生意拖进纠纷泥潭。